加拿大华人志愿服务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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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华人志愿服务中心章程
                  (本章程由中心理事会集体研究通过并公布)
                                  2021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加拿大华人志愿服务中心,英语译名:Chinese Volunteer Association In Canada;法语译名:Association Des Bénévoles Chinois Au Canada。
第二条 本中心是由中加两地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个人或组织自愿组成,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服务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弘扬服务社会精神,发展志愿服务事业,营造团结互助的人际关系,为中加两国的社会发展和互动交流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中心接受加拿大注册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涉及有关中国服务领域的,接受中国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中心遵守加拿大和中国(涉及中国的部分)的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志愿精神,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新移民对志愿服务的认识和参与度;
(二)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工作,配合政府统筹开发及有效配置志愿服务资源,拓展社区志愿服务体系;
(三)主要开展社区相关服务和培训,为丰富社区生活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四)向政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诉求,努力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为志愿服务积极参与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定期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交流和表彰活动;
(七)开展与中加两国其他志愿服务组织的互动交流活动,推进中加两国在志愿服务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中心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中心,成为本中心的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一)拥护本中心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中心;
(三)从事或关心、支持本中心的志愿服务事业;
(四)经本中心办事机构审核通过;
(五)由本中心办事机构列入会员名录。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由本中心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中心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中心相关服务的优先权,并按中心规定享受服务优惠。
(四)对本中心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中心推荐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中心的章程,执行本中心的决议;
(二)维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中心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自己承诺的相关服务或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中心反映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含短信、微信等通信工具)通知本协会。会员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审查核实后,经理事会研究后,视其严重程度,可予以警告、严重警告乃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标准;
(五)审议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
(三)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名誉主席、副主席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审议本中心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中心的重要事项;
(八)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九)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十)聘请、任命、调配中心的工作和服务人员;
(十一)协调中心各地分支机构和各部门开展服务工作;
(十二)处理会员登记、服务、财务收支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主席或经主席授权的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开展培训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中心收取会员费,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开展培训和服务并合理收取费用,以维持中心志愿服务和管理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须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相关财务。会计人员因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专业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注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终止前,需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经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以后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根据会员提议和中心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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