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最后一期连载给大家介绍《魁北克民法典》合伙里面关于隐名合伙的相关条款规定。
隐名合伙
一,隐名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第2250条,隐名合伙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行使订立。
第2251条,合伙人应当一致同意隐名合伙的宗旨,运作,管理及期限和条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参照适用调整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及他们与合伙的关系的规定。
第2252条,各合伙人就其构成隐名合伙出资的财产保留所有权。
二,合伙人与第三人关系
第2253条,各合伙人以其本人名义缔结和合同并对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但如果合伙人以合伙人身份实施行为,而第三人知情,各合伙人均就此行为实施产生的债务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2254条,合伙人就在执行其业务中缔结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此债务是为使用或运作共同企业而缔结的除外,各合伙人对债权人按均等份额承担恶人,即便他们在隐名合伙中的份额不均,也一样。
第2255条,任何限制合伙人对第三人的义务范围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2256条,各合伙人可以行使另一合伙人缔结合同产生的权力,但第三人仅对与他缔结合同的合伙人负责。
第2257条,可以对全体合伙人提起的诉讼也可以对其中一人或数人提起。
三,隐名合伙的终止
第2258条,隐名合伙因全体合伙人同意,期限届满,合同所附条件成立,或者合同的目的实现或者不能实现而终止。
也可以因为合伙人之一死亡或者破产,处于保护性监管辖或因裁决扣押其份额的判据而终止。
第2259条,合伙人可以约定,合伙人之一死亡时,隐名合伙对于其法定代理人或生存的合伙人之间继续存在。
第2260条,如果隐名合伙合同没有约定存续期限,或保留退伙权,它可以随时因合伙人中一人向其他合伙人做出通知而终止,但退货人应当出于善意且并非在不适当时间提出退伙。
第2261条,隐名合伙可以因正当原因取消,例如在合伙人之一不履行义务或阻碍执行合伙营业的时候。
第2262条,合伙人根据隐名合伙合同实施行为的权限因合伙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但与已经开始交易的必要相关行为,不在此限。
第2263条,隐名合伙合同的终止,不影响之后善意第三人与合伙人中的一人或全体合伙人的任何受托人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权力。
第2264条,如过对隐名合伙的清算人选人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何厉害关系人都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265条,一旦隐名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与其份额相应的财产,并可以要求以实物或等价物的方式分配隐名合伙的共有财产中他的部分。就份额价值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清算人确定,清算人如果无法确认,由法院确认。
《魁北克民法典》关于合伙企业的规定,就先给大家介绍到这里,(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之后的法律知识普及专栏,下期会继续给大家继续介绍魁北克民法知识,如果有什么不清楚,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加群主微信了解。
卢暖冬
魁北克法律知识普及群群主
前满城华人服务中心法律顾问
魁北克持牌地产经纪(蒙大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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