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期给大家介绍了普通合伙的相关法条规定,这周开始给大家介绍《魁北克民法典》关于有限合伙的相关条款规定。
有限合伙
第2236条,有限合伙,是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及一个以上的特别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公司,前者被授权管理和实施约束合伙的行为,后者只是作为合伙的普通股份出资人。
第2237条,有限合伙可以为了设立或增加普通股份向公众发行债卷,并可以签发流通票据。
第2238条,普通话合伙人具有普通合伙的合伙人的权限,权力和义务,但他们有向特别合伙人汇报其管理账目的义务。
限制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239条,普通合伙人应当在合伙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准备登记簿,包含各特别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关于他们出资额的一切信息。
第2240条,特别合伙人的出资,如果是一笔金钱或者任何其他财产,应在设立普通股份之时提供。在交付约定的出资前,特别合伙人承担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
第2241条,在合伙存续期间,特别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撤回他在普通股份财产中的出资,但如果取得了多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而且撤回后剩余的合伙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不在此限。
第2242条,特别合伙人有权收取其利润份额,但如果支付该利润要缩减普通股份,受领此等支付的各特别合伙人均应连同利息返还为弥补其赤字份额所必要的金额。
第2243条,特别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普通股份份额可以转让。
但他在特别合伙人期间其在合伙的份额可能发生的债务仍对第三人负责。
第2244条,特别合伙人可以对合伙业务的执行提供咨询意见。
特别合伙人不得代表合伙谈判任何交易,也不得作为合伙的受托人或代理人行事或容许在任何合伙文件中使用其姓名;否则,他应就此类文件产生的合伙债务与普通合伙人相同方式承担责任。
第2245条,如果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特别合伙人可以从事执行合伙业务要求的简单的管理性的行为。
如果合伙人在120 天内为被取代,合伙解散。
第2246条,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普通合伙就合伙债务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特别合伙人以约定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即使他的份额已经转让,也一样。
对于约定特别合伙人对超出其出资份额的债务进行担保或者承担债务的约定,无效。
第2247条,如果特别合伙人的姓名出现在合伙的商号中,就合伙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的责任,但其特别合伙人身份被明确的表示的,不在此限。
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之后的法律知识普及专栏,下期会继续给大家介绍另一种合伙模式之隐名合伙,如果有什么不清楚,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加群主微信了解。
魁北克法律知识普及专栏之《魁北克民法典》合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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