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
二,合伙与合伙人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第2219条,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讲,每个合伙人都是合伙公司的代理人,他们在合伙名义的经营活动中行为受合伙公司的约束。
任何相反的约定都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220条,合伙人在合伙营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缔结的合约或者合约标的物是为了为合伙使用时受合伙公司约束。
但第三人可以合并提起对合伙人及合伙公司的抗辩,可以主张他如果早知道合伙人是代表合伙公司,就不会缔结合约的抗辩。
第2221条,对于第三人来讲,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与之缔结的债务,但如果这个债务是来自于为了合伙企业开发和服务的,合伙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在要求合伙人清偿债债务前,应先追偿合伙公司的财产,而合伙人的财产只有在清偿了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之后才可以继续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2222条,某人如果有理由让他人相信他是合伙人,就算事实他不是,也可能被善意第三人主张承担合伙人责任。
合伙公司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它让人有理由相信某人为合伙人,而并没有采取措施阻止第三人发生错误的,不在此限。
第2224条,合伙公司不得对公众发行证券及签发流通票据,否则就发行证券和签发流通票据的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赔偿善意第三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对合伙公司的这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身份的丧失,合伙的解散,清算
第2226条,合伙人因为转移或者赎回其合伙份额,因为死亡,处于保护性监管,或者破产原因,行使退伙权停止继续作为合伙成员。也可以因为自愿,被除名或者得到授权他退伙的判决或扣押其份额的判决而停止作为合伙成员。
第2228条,如果合伙协议未确定合伙存续期限及退伙权,合伙人可以通过向合伙人发送退伙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确定存续期限的,合伙人必须经其他多数合伙人同意才可以退伙,如协议另有其他约定的不在此限。
第2229条,如果某合伙人不履行合伙义务,或者阻碍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可以以多数表决方式将其除名。
第2230条,合伙公司因合伙协议规定的解散原因解散,也因其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可能实现而解散,也可以因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解散,还可以由法院裁定出于法定原因而解散。合伙公司的清算随之开始。
第2231条,合伙协议约定存续期间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继续存在。
第2232条,合伙的全部份额集中到一个人手中并不导致合伙公司的解散,前提只要在120天之内至少由另一合伙人加入。
第2233条,不知合伙公司已经解散的善意合伙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一切行为,如同合伙公司仍然存在一样约束合伙公司及全体合伙人。
第2234-2235条,合伙的清算对比本法第358-364 条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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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克法律知识普及专栏之《魁北克民法典》合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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