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给大家介绍了《魁北克民法典》关于合伙的一般规定。今天,给大家继续介绍是普通合伙的相关条款规定。
普通合伙
一,合伙人之间及合伙人与合伙公司的关系
第2198条,合伙人对于合伙来说是他承诺对合伙出资的债务人。
例如某人承诺以货币出资而未支付,他应支付自承诺应出资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利息,也可以对他主张其他附加的损害赔偿。
第2199条,财产出资通过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用益权交给合伙公司处分完成。
在合伙人与合伙的关系中,如以财产出资所有权出资,出资人就其出资对合伙公司担负出卖人对买受人同样的担保责任;如以财产的用益权出资,出资人对合伙担负出租人对承租人同样的担保责任。
第2200条,技术或者劳务出资的,出资人要连续提供,并应向合伙公司负责他以此出资产生的利润。
第2201-2203条,分享合伙利润当然也分担合伙亏损债务。如果合伙合同没有事先预定,各合伙人在资产,利润,亏损的比例均等,如果合伙合同只规定了三方面其中一种比例,推定同样适用其他两方面。任何排除某一合伙人分享利润的约定是无效的;任何约定免除某合伙人债务的约定只在合伙内部有效,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204条,合伙人不得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与合伙公司竞争,因此竞争获得任何利润归合伙所有。
第2208-2209条,任何合伙人都可以为了合伙利益按其用途使用合伙财产,但不应妨碍其他合伙人使用为限。
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与第三人共同享有他在合伙中的份额,但未经上述同意,不得成为合伙成员。
任何合伙人在知道他人有偿取得了某合伙人份额60天内,可以通过向该人偿还所支付金额把他排除在合伙人之外。
第2210条,合伙人转让他在合伙中的份额给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公司,如不饿能达成一致,由双方指定的专家确定份额价值,如还不能确定,由法院裁决。
第2213条,合伙人可以指定他们中的一人或者多人甚至第三人来执行合伙事务,即使合伙人反对,执行人也可以实施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但不得欺诈行为。
第2216条,所有合伙人都有权参加集体决定,不得以合伙合同限制此项权力修改合伙合同的决定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做出。
第2217条,无业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共同财产,但善意第三人的权力不受影响。
第2218条,无业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也可以了解合伙业务,查阅账本和记录,在行使此权力时不得妨碍合伙经营。
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之后的法律知识普及专栏,下期会继续给大家介绍合伙与合伙人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有什么不清楚,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加群主微信了解。
魁北克法律知识普及专栏之《魁北克民法典》合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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