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魁北克生存,很多人选择做生意,开公司,但有时候一个人的力量资金能力等有限,就需要和朋友或者志同道合的人进行合伙经营。那么合伙都有哪些方式呢?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我将连续用三期给大家介绍《魁北克民法典》关于合伙的条款。包括一般规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以及隐名合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2186条,合伙合同是指合同各方以共同合作为基础,通过财产,技术或者劳务出资开展企业经营活动,并分享由此产生的金钱上的利润的合同。
第2187条,如果合同中未明确其他时间,合伙自合伙合同签订时成立。
第2188条,合伙公司分为普通合伙,隐名合伙以及隐名合伙。
他也可以为股份公司,在此情况下,她具有法人资格。
第2189条,普通合伙或有限公司是以合伙人共同的名字设立。
他们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法的法律规定做出公示登记。如果未做此公示登记,视为隐名合伙公司,但保护善意第三方的权利。
第2191条,如果合伙公示登记不完全,不准确或者不规则,可以根据企业登记法之规定修正。
第2192条,损害合伙人或第三人权利的修正对他们没有效力,除非他们同意此更正,或者法院在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更改的而命令做出此修正。
第2193条,修正视为登记声明的一部分并与之同时生效,除非声明中或者法院判决中规定了较晚的日期。
第2194条,合伙登记声明内容上的任何变化都要符合企业登记法的规定进行更新备案。
第2195条,自信息登记到企业登记处之时起,合伙声明可以对抗第三人,他们必须证明声明内容是有利于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人可以通过任何方式来反驳声明中所提及的内容。
第2196条,如果合伙登记声明不完全,不准确或不规则,再或者虽然合伙公司发生变更,但并没有做出更正登记声明,那么合伙人对合伙公司由此所产生的债务向第三人负责;但是,承担隐名合伙公司债务的隐名合伙人不承担此责任。
第2197条,普通合伙或者隐名合伙在其公司业务活动中应当在其公司名称中或名称后面注明其公司法律形式。
在公司签订业务活动中如果未做此注明的,法院可以根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裁定合伙公司及合伙人就该行为承担与隐名合伙及其合伙人相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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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北克法律知识普及专栏之《魁北克民法典》合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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